公告日期:2023-07-06
证券代码:839546 证券简称:管信科技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份制度的议案》,其中《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
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股份质押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或单笔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六)审议单笔超过 2 万元捐赠,或全年累计超过 10 万元捐赠事宜;
(十七) 债权债务重组事宜;
(十八) 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或董事长获得授权而审议的关联交
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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