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7
证券代码:839533 证券简称:安科文化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颖臻收购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0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官网(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上发布了《北京市君泽
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陈颖臻收购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根据股转公司最新的监管要求及规定,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第一处:原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之“(三)收购人的资格”章节后增加“(四) 收购人的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和“(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两部分内容,原文后续章节序号按序顺延,新增部分内容为:
(四)收购人的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1.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认购的缴款凭证,确认缴款人为陈颖臻本人,且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本人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总额2,030 万元,以货币方式认购安科文化定向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
2,030万元。本人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本
人不存在以本次所认购安科文化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安科文化或其关联方的情况,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经济实力。
2.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公众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收购人陈颖臻在本次收购前在多家知名机构任职,并担任深圳市瑞芝莲商贸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颖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其在本次收购前就已经参与多家公司的管理经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收购人进行了相关学习,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基本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3. 对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及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
( http://www.csrc.gov.cn)、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shixin.csrc.gov.cn)等公开信息,并核查了收购人所出具的说明,确认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陈颖臻未被证监会或其派驻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对收购人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所律师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