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6
公告编号: 20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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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9533 证券简称: 安科文化 主办券商: 长江证券
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股东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轩集团”)与公司
股东陈颖臻先生,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签署了《 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将安轩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7,000,000 股份表决权委托
给陈颖臻先生。
一、《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基本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 2)代表甲方(安轩集团)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
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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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陈颖臻先生) 将实际上合计拥有公司
74.47%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
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公司 2017 年股票发
行完成之日(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为准)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
再持有公司的股份之日止。
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
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表决权委托是指甲方就上述委托事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行使其所持股权的表决权。
3.2 甲方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
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
托书》。
3.3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
(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
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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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
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
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
协议之目的。
二、 其他说明
协议生效后, 陈颖臻先生取得 17,500,000 股股份表决权,表决
权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4.47%,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备查文件
(一)双方签署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市安科安全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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