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伦技术:补充法律意见书1
巴伦技术资讯
2016-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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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7

关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16]第043-01号



致: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核发的《关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信达现受公司委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或相关人士作出询问及核查了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后,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反馈意见》之一、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日期 关联方名称 借款金额(元) 归还日期 归还金额(元)



2015/07/20 邓建坤 1,000,000.00 2015/08/18 900,000.00



2015/12/31 100,000.00



2015/10/14 黄新 2,124,600.00 2015/12/31 2,124,600.0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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