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伦技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巴伦技术资讯
2016-11-18 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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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8

证券代码:839528 证券简称:巴伦技术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



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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