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答复
《关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琳股份”、“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会同公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现结合各有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回复的主要标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如下:
借款共计占
占用主体 用金额 发生时间 借款次数 归还时间 是否付息
(万元)
40 2014年 2 2014年 否
张德龙
298.77 2015年 4 2015年 否
张保书 245.20 2014年 8 2014年 否
苗振银 26.15 2014年 1 2014年 否
张亚亚 369.63 2014年 11 2014年 否
张后影 488.40 2015年 9 2015年 否
豪家电器 5.38 2014年 1 2014年 否
516.45 2014年 11 2014年 否
豪家商贸
0.05 2015年 1 2015年 否
德龙塑业 769.12 2014年 18 2014年 否
报告期末,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已全部清理完毕。报告期末至本反馈意见答复签署之日,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占款的情况。
2、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当时公司未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仅履行了借款手续并予以记账。
3、基于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相互借款情形,故该等借款均未计利息。
2016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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