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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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
关于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张强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879 弄 11 号楼 2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 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审议《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7. 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8. 审议《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的报
告》;
9. 审议《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的报
告》。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监
票,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会议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3.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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