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建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宏业建设资讯
2022-12-21 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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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1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 19 号德威广场 24、25 层

电话:0371-55629908 传真:0371-55629088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
具《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 月 19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河南宏业建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转系统函[2022]140 号),对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因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均已确定,本所律师就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6 日,目前持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680450901);住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
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 50 号凯利国际 A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为张飞;注册
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保险公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10 月 10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函
[2016]7230 号《关于同意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公司股票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具备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意见

《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
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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