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世资源: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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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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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3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汕头市衡山路 7号亿兴大厦13楼



电话:86-754-88860756 传真:86-754-88860739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汕法字(2017)第GZ-JZ-001号



致: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7年3月9日上午10:00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书面材料或书面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5日作出决议,并于3月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根据《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5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公司因时间紧张,经与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事前电话沟通和讨论,公司全体股东已于2017年3月7日签署了相关声明,同意提前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本次股东大会豁免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期限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自愿放弃其提前15天收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确认对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通知期限豁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虽然未按照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全体股东已书面同意豁免本次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的期限要求,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有效性产生实质影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3



月 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00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100%。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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