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480 证券简称:联瀛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联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深圳市联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关于制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联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深圳市联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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