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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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子企鹅”)的委托,指派李彩霞、覃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亲子企鹅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亲子企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亲子企鹅董事会根据2017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亲子企鹅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亲子企鹅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31日10:00在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58号A区
二楼208室召开。
亲子企鹅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亲子企鹅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该等股东持
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500,000股,占亲子企鹅总股本的100%。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还有亲子企鹅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亲子企鹅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亲子企鹅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16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7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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