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 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设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不含第一项)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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