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建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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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7: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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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 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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