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建设: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华电建设资讯
2020-04-30 17: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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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
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出资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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