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 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单个项目投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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