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 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的事项;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三)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租入、租出资产;
(五)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六)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涉及公司经营方向调整或重大研发项目立项事宜;
(十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对于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为:
(一)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购
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五条 对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三)、(九)项事项的审批权限,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若在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三条除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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