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49 证券简称:华电建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租赁等的交易行为。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制度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出资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
后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其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300万元以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以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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