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5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新精密”)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5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决议召开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做出了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在大
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 76 号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一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投票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453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6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2016 年资金占用专项报告》
3、《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关于制定<大连环新精密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与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453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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