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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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093/FY/2020-116
致: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 t t p : / / w w w . n ee q . co m . cn )刊登 了《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 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10: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 R2B 区 6 层 6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建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 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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