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扬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锐扬股份资讯
2020-04-28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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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21

证券代码:839372 证券简称:锐扬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
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告编号:2020-021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与监事会充分讨论,并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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