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372 证券简称:锐扬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能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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