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邮编:518048
21F-24F,HongKong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关于广东华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在海律师、敬妙妙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2年4月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10:00时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州经济开发区AD2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洲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14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