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30
公告编号:2018-033
证券代码:839348 证券简称:亚美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上海亚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亚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柴小平律师、胡伟新(实习)律师、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景中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宏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33
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旅行社)同业渠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双方进行业务合作,共享双方的资源及渠道,同时,双方针对服务模式、收费模式等具体合作事宜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第2条“分润标准”的第(3)款约定:“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完成的营业金额为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如乙方未完成,则应按照承诺营业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为人民币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截止目前,按照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没有完成任何一笔合作交易,因此被告事实上已经违反上述《补充协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基于此,原告先后于2018年3月5日、4月11日通过微信与被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催促被告尽快支付上述违约金24万元,但被告未予答复。原告又于2018年4月18日、4月20日通过邮件表明了原告立场,但被告仍未答复。原告又于2018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表明原告立场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
因此,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77142.86元、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旅行社)同业渠道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77142.86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依据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旅行社)同业渠道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第2条第(3)款关于“分润标准”的约定,同时结合在2017年6月1
公告编号:2018-033
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被告未能完成任何一笔业务的事实,因此被告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沪0105民初14901号
上海亚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