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9346 证券简称:盛邦建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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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没有具体金额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3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4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1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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