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建设:监事会制度
盛邦建设资讯
2020-05-06 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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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9346 证券简称:盛邦建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1.3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
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2.1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
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2.2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3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含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2.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5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2.6 监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及经济事项,并就有关事项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于公司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7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3.1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2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3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4.1 监事会的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监事会主席。

4.2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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