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307 证券简称:深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股票
发行前的在册股东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三)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三)项情形的,股东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大会可以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给职工。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未涉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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