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2
关于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杭大成非(证)字71-1号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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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引言
致: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转让”)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转让事宜出具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16杭大成非(证)字71号)(以下简称为“《法律意见书》”)
2016年7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该《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出具《关于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术语和名词的定义与释义,以及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采用的前提,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资,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资质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反馈补充问题1)
回复:
(一)核查程序及方式
本所律师业已经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查阅公司营业执照;查阅公司在主管市监局登记的全套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公司已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证书;查阅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查阅公司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查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核查分析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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