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9290 证券简称:华坚照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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