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材: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威新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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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18: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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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8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挂牌”)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终止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股份公司本次终止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终止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股份公司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 4
正文................................................................ 5
一、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情形的合法合规性........................ 5
二、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5
三、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6
四、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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