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2
证券代码:839210 证券简称:天威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2.法定代表人:贺良梅,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一或被申请人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珠海市墨的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的公司)2.法定代表人:方剑,该公司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兴彬、赵赛,广东哲诚邦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二或被申请人二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珠海市和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川公司)2.法定代表人:尚桂丽
(四)基本案情说明:
我公司是第ZL200910214163.9号、名称为“彩色热升华墨水组”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12月29日,授权
公告日是2012年2月8日。我公司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至今
有效。和川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大肆销售由墨的公司生产的侵害我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墨的公司和和川公司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法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对墨的公司和和川公司就侵害发明专
利权提起诉讼,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
37号),并于2014年6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墨的公
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我公司第ZL200910214163 .9
号、名称为“彩色热升华墨水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墨的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4年6月18日上诉至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7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11月2日做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对案件进行重审立案
(2016粤04民初14号)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8日
做出判决,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并审理(2017粤民终581号),于2018年3月13日做出终审判决,判
决要求墨的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我公司第ZL200910214163.9号、名称为“彩色热升华墨水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墨的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581号]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