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报表格式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与财会【2019】6 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
公告编号:2020-010
对本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
容进行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3)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明确了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财会[2019]6 号文件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本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到本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不存在债务重组。采用
该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4)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本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该准则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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