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9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宜宾华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代敏、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汉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签订《沙、石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置沙、石材料,并对沙、石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进行了约定。
公告编号:2022-026
合同还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标准扩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供货。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汉振与原告结算,截止于 2022 年 2月 19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703,771.80 元,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予以了确认,并就付款进行了安排,约定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付款协议》第四条还明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因履行《沙、石购销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向宜宾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法判令被支付原告货款 27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宜宾华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2,666,267.40 元,此款被告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306,267.40
元,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 1,360,000.00 元,余款 1,000,000.00 元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2、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宜宾华冉
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担保费等共计 100,000.00 元,此款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若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确认的第一项
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原告宜宾华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剩余未付款申请
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28,400.00 元,减半收取计 14,20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原
告宜宾华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已依照民事诉讼判决书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于 2022 年 8 月已付清款项。
公告编号:2022-02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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