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3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国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冬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汉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缪晓虎、公司副总经理
(三)(被告二)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世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宝文,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奕钊,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15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原告与被告一就南安市石井镇贤林大道道路路面工程沥青砼路面一标段工程签订了《沥青砼路面施工一标段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案涉工程,合同造价暂定 3,000 万元。原告以案涉工程已达成完工结算,而被告一尚有 6,664,165.27 元未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664,165.27 元。
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南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6,664,165.27 元;
2、驳回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已依照民事诉讼判决书执行,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结案通知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5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时》。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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