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9181 证券简称:思柏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长远发展规划的需求,局部利益
应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内容
第五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
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盈余公积、公益金、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三部分。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例分配,但按《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财务结构、
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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