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3
1
关于
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八月
2
关于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关于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 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或“ 股份公司””或“普普文化” )组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办券商”)、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大成(厦门)
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反馈意见》所列示的问题事项进行认真地分析、讨论、
核查。在此基础上,公司和主办券商出具了《关于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了《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提示: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的具有相同含义。
3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 ..............................................................................4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48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49
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4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1、 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补充披露股权历次变动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包括持股平台)及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 公司回复】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 四、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
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补充披露如下:
经核查,韦莉亚及廖惠莲于2007年3月29日创立有限公司时投资款系黄卓勤
出资,两人系代黄卓勤(韦莉亚系黄卓勤妻子,廖惠莲系黄卓勤母亲)持有有限
公司的股权。两人历次增资款均由黄卓勤出资, 其三人间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股权
代持还原的过程,并未发生真实的股权款往来。 韦莉亚、廖慧莲、黄卓勤三方签
署声明确认,截至2015年11月10日,三方在普普文化已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
类似安排的情形。 与股权代持相关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明细如下:
( 1)增资明细:
增资/出资
时间
首次出资
/增资额
(万元)
名义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 总计出资额(万元)及持股
比例
代持
比例
( %)
2007.3.29
2.40 韦莉亚 黄卓勤 80.00% (认缴 8.00/实缴 2.40) 100.00
0.60 廖惠莲 黄卓勤 20.00% (认缴 2.00/实缴 0.60) 100.00
2008.12.26
5.60 韦莉亚 黄卓勤 80.00%(认缴/实缴 8.00) 100.00
1.40 廖惠莲 黄卓勤 20.00%(认缴/实缴 2.00) 100.00
2009.3.30
72.00 韦莉亚 黄卓勤 80.00%(认缴/实缴 80.00) 100.00
18.00 廖惠莲 黄卓勤 20.00%(认缴/实缴 20.00) 100.00
( 2)股权转让明细:
转让时间 转让出资额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性质 是否存在真实的 股权款往来
2011.3.15
33.00 万元( 33.00%) 韦莉亚 黄卓勤 代持还原 不存在
20.00 万元( 20.00%) 廖惠莲 黄卓勤 代持还原 不存在
厦门普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5
2015.11.10 22.00 万元( 15.40%) 韦莉亚 黄卓勤 代持还原 不存在
2011 年 3 月, 韦莉亚替黄卓勤将股权分别转让给郑蒂莉、赵东海,其中郑
蒂莉系替香港居民庄盛鑫受让公司股权,因事隔久远,此次股权转让中,庄盛
鑫、赵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