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2
证券代码:839119 证券简称:荣宝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2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凉州区国土资源局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苏积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宝、朱民楼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霍吉栋、杨成钊,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学发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5日,第三人与被告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建设意向协议》,协议
签订后,原告按照凉州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将涉案土地共计
106.02亩挂牌出让给被告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建设
单位被告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武威市天
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告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程序合理合法取得后期所
有手续并对项目如期进行开发建设,但原告认为被告投资开发内
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多次向被告通知补缴土地出让金未果,故提
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确认对原告与被告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29号、甘凉出【2016】48号、甘凉出【2016】49号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八条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
由二被告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5794.2万元。
(被告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缴纳6314.2万元,
应补缴5794.2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诉讼未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资金使用未受限制,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