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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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科技”), 住所
地: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法定代表人: 张宝。
张宝,男, 1984 年 8 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荣宝科技挂牌后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
间为武威泰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提供担保 1 笔,涉及担
保金额 6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41.08%,截止 2017 年 8 月 2 日,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解除。
荣宝科技的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
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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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十六条的规定。
荣宝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张
宝知悉并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规范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对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张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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