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博琳、冯娟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9:00在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非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04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审议《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四)审议《2018年度审计报告》议案;
(五)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六)审议《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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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八)审议《预计2019年度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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