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科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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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18: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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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6

证券代码:839094 证券简称:国创科视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要求的内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

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审查项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报请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银行专户进行资金使用的统计,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进展的前提下,

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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