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5
公告编号:2018-026
证券代码:839090 证券简称:山木新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仲裁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28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1月25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壹海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李志香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谷家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陈明军
法定代表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26
其他信息(如有):陈明军为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海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申请人以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入股,持有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0%,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因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实现新三板做市交易,触发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因此,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壹海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陈明军回购申请人所持有的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33,222股,支付股份回购款项人民币2,480万元,裁令被申请人陈明军支付处理此案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仲裁及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陈明军负担。
(四) 仲裁的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总计3,333,222股,回购价格为2,480万元人民币。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委托律师处理此纠纷(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等)的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本案仲裁及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公告编号:2018-026
三、 仲裁进展的情况
2018年8月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8〕D2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3,333,222股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4,8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37,2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
经双方协商,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壹海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明军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主要内容如下:
1、由被申请人陈明军将所持股份2,222,222股过户给申请人作为履行回购义务的对价,此过户为质押性质,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若到期未完成回购,此股份将归申请人所有。
2、本案的执行费94,737元,仲裁律师费和仲裁费合计537,250元,皆由被申请人陈明军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正式生效,有利于保持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26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正式生效,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编号为华南国仲深裁(2018)D252号的《仲裁裁决书》;
(二)深圳市壹海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明军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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