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方舟: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创方舟资讯
2017-05-19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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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



《北京华创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



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力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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