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净环保:股东大会制度
宜净环保资讯
2024-05-15 18: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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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839080 证券简称:宜净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
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 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值)的 10%以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赞助、捐赠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
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门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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