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6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天非诉【2017】第056号
致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明、张鋆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据此作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开。本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通知公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说明了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可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根据《通知公告》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陈春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公告》记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陈春栋先生主持。
2、根据《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17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5,53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出席会议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记录。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或列席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审议事项,公司已在2017年04月20日发出的
《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减少或者增加其他表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