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9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六年七月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腾龙路2号 邮政编码:213000
电话: 86-519-86556950 传真: 86-519-86556950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苏铭非诉字(2016)第021-2号
致: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股份”或“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对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说明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春栋直接持有公司4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0%,超过公司股份的50%,占绝对控股地位,且自公司设立至今一直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同时由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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