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9077 证券简称:飞嘀智慧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提名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公司股东
的利益。
(二)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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