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9077 证券简称:飞嘀智慧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外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申请授信额度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含10%),且在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以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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