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9077 证券简称: 飞嘀智慧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飞 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飞嘀智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飞嘀智
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法规,制订本章程。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
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
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条款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于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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