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8
公告编号:2018-035
证券代码:839077 证券简称:飞嘀智慧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梁山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梁山玉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怀鹏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超宣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8-035
(四)基本案情
被告山东分公司,2017年9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飞嘀打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济宁地区独家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本合作协议试运营期为36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试运营期);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山东济宁办理营业执照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告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完成注销,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相关证照,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以下事宜:
1、依法解除201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分公司签订的《“飞嘀
打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济宁地区独家合作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0.00元,并赔偿实际经
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5,878,933.50元,共计6,778,933.50元。
3、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公告编号:2018-035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传票等文书,尚未开庭,尚未判
决,未对公司经营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传票等文书,尚未开庭,尚未判
决。若最终判决公司败诉,将会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8)鲁0832民初3046号)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