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5
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六月
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说明
一、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主办券商尽调情况
(1)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取得公司防范资金资源占用相关制度;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声明》;取得公司律师意见、取得公司会计师意见。
(2)事实依据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声明、取得公司律师意见、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专业意见。
2、主办券商分析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1)分析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并取得公司防范资金资源占用相关制度,查阅公司财务凭证及明细账,与会计师及律师沟通,确认,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结论意见
针对此问题,公司会计师发表意见如下: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违反相应规范,符合挂牌条件。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公司披露】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交易”中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无。
2、偶发性关联交易
关联资金拆借情况
2015年度
关联方 拆入 拆出
吴江区同里镇大诚纯水设备商行 300,000.00
唐叶红 700,000.00
2014年度
关联方 拆入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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