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063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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